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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政府优惠奖补政策,你知道吗?

更新时间: 2020-03-26 22:47:22  查看次数: 3124    

   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文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用于经科技部门备案的研发活动项目研发所发生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费用。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2018年09月20日,财税(2018)99号文公布,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有研发费用的企业,除了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之外,各省各地市根据企业研发费用的情况也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用于支持和鼓励企业的创新实践活动。


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补助标准

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5%。并对不同类型企业采用最高限额管理,最高限额不累加,具体为:1.对同时符合补助条件要求的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2.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3.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300万元。4.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400万元。



以郑州市为例:
    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标准1.“科技雏鹰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按照30%进行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2.“科技小巨人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按照20%进行补助,最多不超过150万元。3.“科技瞪羚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按照20%进行补助,最多不超过300万元。4.“科技创新龙头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定额补助600万元。

郑州市规上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


     一、鼓励支持其他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未享受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和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的其他各类规上企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除外),研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并按照统计部门规定及时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市财政按照1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具体如下:   1. 对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50万元;   2. 对建有市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80万元;   3. 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4. 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150万元;   5. 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二、鼓励规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积极纳入统计对首次向统计部门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规上企业,其年度研发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度研发费用在10万元(含)-50万元之间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三、实施研发投入增量奖励政策。经统计部门核准,规上企业与上年相比(上年研发费用须大于零)新增加研发投入不到100万元的, 市财政按照30%给予奖励;新增100万元(含)-2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新增200万元(含)-3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的奖励,以此类推,每增加超过100万元,即多增加1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120万元。四、鼓励规上企业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规上企业,其研发机构从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法人,市财政给予原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由企业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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